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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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第六届章程及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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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佛山市南海区制鞋行业相关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制鞋企业之间、制鞋企业与政府或其他机构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企业创享家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在宪法范围内积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二)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托科技推动我区制鞋技术成果的转化,加速我区制鞋行业向商品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开展质量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有关技术团体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交流;

(三)积极扶持制鞋行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我区制鞋行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管理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会员,促进本行业的健康成长;

(五)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实行行业自律和自我协调,开展质量认证,质量检测业务推广活动,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和新产品维权,开展同行议价;

(六)为行业牵头拓展市场,促进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现代物流业发展;

(七)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委托的事务,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八)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积极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佛山市南海区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制鞋或制鞋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按理事会授权审查同意,向理事会备案,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 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理(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监)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视实际情况确有需要的,经过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延任一年;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不受届数限制,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成员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9 月 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


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组织架构图